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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被执行人原因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谁承担?

2023-07-29 21:50:17 来源:发现原创 分享到:

引言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一共七条,主要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同执行方式的起算时间、计算期间等。但最近遇到一个案件,还不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而是关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不该承担的问题,即非因被执行人怠于执行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还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案件概述


(资料图片)

当事人A与B的合同纠纷(即本案)在2012年经由成都某基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A向B支付300万元款项,与此同时本案中B申请对A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A名下唯一住房。本案判决生效后,B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巧的是B卷入另案作为被告,被C申请财产保全,另案法院冻结了本案B对A享有的生效判决确认的300万元债权。另案经历漫长的5年审理,2017年最终判决C败诉,于是解除了对B的债权冻结。

在这5年时间里,A的唯一住房一直被该基层法院查封,但法院以另案冻结了债权为由,未处置A的住房。在另案冻结措施解除后,2017年基层法院开始强制执行A,把其名下的住房拍卖清偿了300万元之外,B还申请法院对A执行这5年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万元(未详细计算)。

A向基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这5年并不是自身主观怠于履行生效判决,是因法院查封了房产后,一直不进行司法拍卖导致的。另案只是冻结了本案的债权,但没查封A的房产,本案法院完全可处置A的房产变现后予以提存,暂不支付给B即可。但基层法院驳回了A的异议请求,A向成都中院申请复议,也被驳回。最后A向四川高院申诉,仍然被驳回。

二、分析意见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司法权威,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应当尊重并履行与之相关的判决义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仅会让权利人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也会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尊严。故有必要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给予一定惩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理依据。

在本案中A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房产自2012年被基层法院保全以来,只因另案冻结了本案B对A的债权,基层法院就在这5年期间,一直不对A的房产进行处置,不仅严重影响A的房产价值,也影响了A主动申请处置房产清偿本案的债务的可能性。因此导致A未主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的根本原因,要归结于基层法院怠于处置A的房产。A主观上不存在任何怠于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的恶意,不应当向B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令人失望的是,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均未采纳以上意见,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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